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建建管字[2003]285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从项目招投标环节和项目实施的源头抓起,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时,对在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文明样板工地”的投标申请人应优先考虑其投标入围;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要依据《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详细编制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列支费用清单。
三、招投标评标委员会要对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及列支费用进行评价,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具体措施和注明费用列支情况的,可视为废标,不予评审通过。
四、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投标文件所列文明施工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五、施工单位不得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投标的优惠条件在工程报价中让利。
六、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文明施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