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武汉市市政协会”。它的英文名称为:Wuhan M unicipal Association,缩写为W.M.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武汉地区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科研设计及监理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促进企业间的 横向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市市政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武汉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武汉市市政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汉口胜利街305号武汉市市政工 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对全市市政行业的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
(三)促进企业间的横向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企业单位改革与技术进步的先进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开展会员单位人才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评选优质工程。
(七)开展同省内外、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管理、建设维修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做好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市政工程施工、维修养护、路灯、市政科研、设计及监理等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报告;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办理,然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章程的解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12月19日讨论通过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