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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先进市政企业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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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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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武汉市先进市政企业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行业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工程质量,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我市市政企业的竞争力,努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市政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武汉市先进市政企业”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先进市政企业,是我市市政行业授予市政企业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持有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发的资质证书,经年检合格,并为武汉市市政协会会员单位的市政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深化企业改革,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已转换企业机制,企业内部稳定,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建设单位对履行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和热情服务等方面比较满意;
3、企业资本营运良好,资产重组工作到位,效益明显提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的前列,申报前一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年度净资产增长率在5%以上;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服务网络,一级以上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申报前一年竣工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必须有一项荣获市政优质工程奖。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荣誉,有一定的知名度;
5、大力开展文明施工活动,年度内必须有市级文明样板施工工地。企业安全制度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有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各项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7、积极引进和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申报办法
1、由各企业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根据自身情况,认真研究,决定是否参加;
2、申请参加评选的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申报企业将填写好的申报表送交武汉市市政协会。
     第六条  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和下列资料(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业年度生产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3)年度内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获奖工程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4)年度内建设单位对履行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信誉及服务方面的评价的复印件;
(5)年度内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方面的复印件。
      第七条  评选机构
成立“武汉市先进市政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武汉市市政协会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市先进市政企业的评审工作。
评审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奖惩办法
1、凡被评为“武汉市先进市政企业”的单位,市政协会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内部刊物上公布;
2、凡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先进市政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评选活动经费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单位,须缴纳评审和奖牌证书制作等费用,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市政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市政企业优秀经营者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激发市政企业经营管理者创新和开拓精神,促进市政企业家尽快成长,使企业负责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推动全市市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武汉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活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优秀市级企业经理是我市市政行业授予的市政企业负责人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持有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发的资质证书,经年检合格的市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参加评选的负责人所在市政企业必须是武汉市市政协会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的企业,可先办理入会手续,再申报。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已奉公,能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生存发展努力工作,奋力开拓进取,事业心强,在本单位享有较高的威信,受到本单位员工的拥护;
3、任职两年以上;
4、坚持改革,富有创新精神,积极研究、吸收市内外、省内外先进经验,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突出的贡献;
5、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善于综合管理和指导,具有较强的开拓经营能力,企业经营效果显著,其利税、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的前列,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申报前两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第五条  申报办法
1、由各企业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根据自身情况,认真研究,决定是否参加;
2、申请参加评选的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申报企业将填写好的申报表,送交市市政协会审查。
     第六条  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应填申报表(一式二份)和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法人营执照和其资质证书复印件;
(2)企业年度生产报表和财务决算表;
(3)年度内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获奖工程要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4)年度内建设单位对履行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信誉及服务等方面评价的复印件;
(5)年度内申报人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励方面的复印件。
2、申报资料必须完备,并且装订成册,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七条  评选机构:成立“武汉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市政协会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评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奖惩办法
1、凡被评为“武汉市优秀市政企业经理”的个人,市政协会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内部刊物上公布;
2、凡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优秀市政企业经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评选活动经费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单位,须缴纳评审和奖牌证书制作等费用,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市政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市政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鼓励市政企业项目经理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完成工程建设,使项目部真正成为优秀产品的生产指挥部和工程成本控制中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武汉市市政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市政优秀项目经理是我市市政行业授予市政企业项目经理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持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从事工程建设且为会员单位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受到群众的拥护;
3、取得市政三级以上项目经理可以申报;
4、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建和已完工交验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工期均得到有关部门及建设方的认可;
5、严格项目成本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6、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前或按期实现合同工期,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7、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在建工程无质量事故,两年内荣获一项市以上优质工程奖;
8、施工现场管理好,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同步提高,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各企业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条件,组织申报推荐;
2、申报者须填报“武汉市市政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和下列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申报单位对该项目经理的评价材料;
(2)年度内负责施工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同法人代表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3) 负责施工的一次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获奖工程要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对履行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信誉及服务方面的评价;
(5)申报人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方面的复印件。
3、各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报资料必须完备并且装订成册,材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
4、武汉市市政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优秀项目经理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
5、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武汉市市政协会向获奖的项目经理颁发全市市政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证书和奖牌,并在内部刊物上进行宣传报导。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六条  成立“武汉市市政优秀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市政协会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市市政优秀项目经理的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凡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全市市政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单位,须缴纳评审费和奖牌制作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市政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单位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市政行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业管理体制,促进市政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单位”的活动,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单位是我市市政行业授予市政行业管理单位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经政府或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政行业建设管理单位、执法单位、监督单位,并为武汉市市政协会会员,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法人)资格,管理机构组织健全,管理人员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坚持服务、指导、监督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探索行业管理的新办法、新路子,做到规范管理、热情服务、文明执法。
4、模范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经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各项规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无重大违规事件发生。
5、管理的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在合格以上水平,年度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市政工程优质奖”;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开展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年度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被评为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五条、申报办法
1、由各单位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2、申请参加评选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交武汉市市政协会。
     第六条、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1)单位法人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年度内管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清单复印件,及获奖工程证书复印件。
(3)年度内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方面的复印件
     第七条、评选机构:
成立“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单位”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市政协会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评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奖惩办法
1、凡被评为“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单位”,市政协会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内部刊物上公布;
2、凡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评选活动经费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单位,须缴纳评审和奖牌证书制作等费用,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市政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优秀市政行业管理工作者评选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市政行业管理者的创新精神,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业管理体制,促进市政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武汉市优秀市政行业管理工作者”的活动,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优秀市政行业管理工作者是我市市政行业授予市政行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凡经政府或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市政行业建设管理单位、执法单位、监督单位,并为武汉市市政协会会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工作事业心强,能开拓进取,在本单位享有较高的威信,受到本单位员工的拥护;。
3、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善于综合管理,坚持服务、指导、监督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业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探索行业管理的新办法、新路子,做到规范管理、热情服务、文明执法。
4、模范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经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各项规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无重大违规事件发生。
5、管理的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在合格以上水平,年度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市政工程优质奖”;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开展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年度内至少有一项工程被评为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五条、申报办法
1、由各单位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2、申请参加评选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交武汉市市政协会。
     第六条、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1)单位法人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年度内管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清单复印件,及获奖工程证书复印件。
(3)年度内申报人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方面的复印件
     第七条、评选机构:
成立“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工作者”评审委员会,由市建委、市政协会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名,评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奖惩办法
1、凡被评为“武汉市先进市政行业管理工作者”的个人,市政协会将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在内部刊物上公布;
2、凡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评选活动经费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单位,须缴纳评审和奖牌证书制作等费用,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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